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垃圾的管理,保持城市面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吸收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房屋、道路、桥梁、绿化、节水等活动中产生的渣滓、垃圾和其他废弃物。NCY项目。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集、运输系统标准,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高资源利用水平。N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在科技、金融、税务、金融、土地利用等领域给予扶持。相关法律法规。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的重大问题,在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等活动的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鼓励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主体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建设项目的招标、承包,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并依照前款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第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置,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输单位选择接收区验收机关核定的转运点、资源利用点、固定填埋场或者接收点,签订处置合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的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接收地点和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个人。授权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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